根据国税公告2012 24号的规定,需要开具证明的外贸企业要先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填开《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》生成电子数据,然后再向主管的税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:
1、《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》和电子数据;
2、进项发票抵扣联(或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、分批单等,如果有退运的,还要提供退运证明原件)及复印件;
3、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和复印近(外贸企业视同内销的不用提供);
4、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近(仅视同内销时提供)。
上述材料提交之后,外贸企业拿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转内销证明后,要在次月申报期内按转内销证明显示的税额填列在附表二第11栏进项抵扣即可。